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修订版)

发布时间:2017-04-19浏览次数:3584

    为加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校园卡)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校园卡系统管理的规章制度,实现统一系统管理、统一身份识别、统一信息服务、统一账户结算的管理和服务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作为学校信息化建设的主管单位,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规划与建设、管理规章的制定、系统运行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二条  一卡通管理中心是校园卡系统的日常管理与服务部门,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运行管理、系统维护与服务工作。一卡通管理中心的日常业务包括:商户设立和撤销申请的受理;校园卡持卡人的信息采集、制卡、补卡、解挂、解冻、账户查询、账户销户;系统的日常监控、维护等。

    第三条  财务处负责办理校园卡系统个人账户清算、现金充值、代收代扣和商户结算工作。申请代收代扣的单位须向财务处提交代收代扣项目名称、标准及依据等详细信息,经财务处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条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园卡是非接触式射频卡,是师生在校内消费和身份识别的载体。持卡人的校园卡与其银行卡一一对应,即本人校园卡只可绑定自己的银行卡,将本人银行卡内的存款转账入校园卡卡内的电子钱包。

    第五条  校园卡的所有权和版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收回校园卡和进行校园卡卡面重新设计。

   第六条  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及商户均应自觉遵守校园卡管理办法、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各类人员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学生管理部门)应履行向持卡人的告知义务,规范人员管理流程,配合学校做好持卡人的有效身份注册(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持卡人在使用校园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校园卡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可转借或转让他人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不得随意改造校园卡,私自改造校园卡的用户,学校有权拒绝此卡相关业务的办理;伪造、盗用他人校园卡或校园卡信息者,将按照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校园卡的基本属性与分类管理

 

    第八条  校园卡分为普通卡、临时卡及消费卡等三种。

    第九条  普通卡为实名制卡,分为教工卡和学生卡两种。教工卡适用范围为:正式在编、离退休、人事代理等由学校人事处开具报到单的教职员工;学生卡适用范围为:在册的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在册的硕士及博士研究生、留学生和国际交流生(按照校际交流协议来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等。每位普通卡持卡人仅限办一张普通卡。

    第十条  临时卡为实名制卡,其适用范围为:非全时教授、相关学院进修班、短期培训(含WMO)人员、特色自考生、各部门自聘在校园内为师生提供服务的人员和与学校签有合同的临时人员等非短期在校人员。每位临时卡持卡人仅限办一张临时卡。

    第十一条  消费卡为实名制卡,其适用范围为:除普通卡和临时卡外,与我校有合作,需要在学校就餐消费的人员。每位消费卡持卡人仅限办一张消费卡。

    第十二条  普通卡的正面印制持卡人的照片、工号或学号、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普通卡在校园内可替代工作证或学生证使用,并具有校内商户消费、圈存转账、图书借阅等功能。普通卡的其它功能由对接的应用子系统设定开通权限。

    第十三条  临时卡的正面印制持卡人的照片,姓名及部门等信息。临时卡的基本功能为校内商户消费。临时卡的其它功能由对接的应用子系统设定开通权限,其开通权限的管理办法及使用办法由对接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如图书馆)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消费卡的正面印制持卡人的编号,仅具有在校内食堂和商户消费的功能。

    第十五条  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必须先存款,后消费。如因技术处理等原因造成透支,发卡机构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金额,并冻结卡片的使用。持卡人在清偿透支金额后,卡片才可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校园卡内的资金不计利息,不能取现,有效期期满且销户后,可退余额。除销户时办理退款外,其余任何时候不办理退款。

    第十七条  凡使用校园卡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机构有权将持卡人使用校园卡的收支款项、费用等自动记入其账户。

    第十八条  系统日结时间为当天的23:00至次日的2:00,在此期间,持卡人将不能持卡消费。

    第十九条  普通卡的有效期设置。教职工持卡人的卡片有效期按20年设置;超过有效期后,持卡人本人可到一卡通管理中心办理有效期变更手续(每次延长以5年为限)。学生持卡人的卡片有效期按学生的正常毕业年月设置。因学制变更需延长卡片有效期的,持卡人本人或其管理部门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有效期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临时卡的有效期设置。临时卡的有效期按照持卡人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期设置,一般最长不得超过1年。临时卡达到有效期前,若需要延长使用期,则持卡人需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有效期延长手续。

    第二十一条  消费卡的有效期设置。根据持卡人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期设置,一般最长不得超过1年。消费卡达到有效期前,若需要延长使用期,则持卡人需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有效期延长手续(每次延长以1年为限)。

    第二十二条  每个用户只能使用一张校园卡。校园卡用户身份发生变化时,须注销原有校园卡再申办新卡或者校园卡重新初始化,如同一用户有两张及两张以上校园卡,一卡通管理中心有权注销其不符合身份的校园卡。

 

第三章  校园卡的申领、挂失、解挂、解冻和补卡

 

    第二十三条  首次申领普通卡时,须由申请人本人持相关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到一卡通管理中心申领。新生学生卡统一发放给各学院。

    第二十四条  首次申办临时卡(消费卡)须由相关单位统一申请,一卡通管理中心不受理个人办理临时卡(消费卡)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办理临时卡(消费卡)的用户须由相关单位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证明材料后,由一卡通管理中心审批办理。申办临时卡(消费卡)的具体流程由一卡通管理中心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校园卡在发出后10天以内,如非人为原因损坏而不能使用的,校方将免费更换新卡。

    第二十七条  普通卡或临时卡遗失后,持卡人应立即通过校园卡系统提供的24小时语音电话、圈存机、专用触摸屏查询机等自助方式办理校园卡挂失手续。因持卡人挂失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均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校园卡挂失后,如找回原卡,持卡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一卡通管理中心现场办理解挂手续。办理解挂后,原卡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因写卡错误、网络故障导致消费流水未能及时上传等原因造成校园卡被冻结时,持卡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一卡通管理中心现场办理解冻手续。办理解冻后,校园卡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普通卡或临时卡遗失或损坏后,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一卡通管理中心申请补办相同类别的校园卡。补办普通卡或临时卡后,持卡人仍可继续使用校园卡系统中原账户内的剩余资金。

    第三十一条  消费卡遗失或损坏后不能补办,原账户内的剩余资金不能找回。

 

第四章  校园卡收费标准与个人账户管理

 

    第三十二条  普通卡持卡人申领的首张普通卡由学校免费发放。

    第三十三条  申办临时卡或消费卡者须缴纳制卡工本费20元/每张。

    第三十四条  因遗失或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普通卡、临时卡时,持卡人应缴纳制卡工本费20元/每张。

    第三十五条  消费卡持卡人在充值时按比例收取百分之二十的搭伙费。消费卡不退余额。

    第三十六条  普通卡持卡人因出国、退学等原因中途终止学业、研究生毕业、国际交流生离校、教职工办理离职手续、普通卡和临时卡持卡人离校时,持卡人本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对接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如图书馆)办理相应功能的关闭手续,之后再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校园卡系统账户内剩余资金的清算,最后到一卡通管理中心办理账户销户手续。持卡人办理清算和销户手续后,校园卡系统将不再向其提供账务查询,该校园卡也不能再次开通使用。

    第三十七条  持有普通卡的学生毕业后,一卡通管理中心将会同校财务处关闭该批校园卡的功能,在一定时间内对该批校园卡对应的校园卡系统账户内的剩余资金进行清算。在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期间,需要办理退款的持卡人需本人带卡在指定时间内办理,逾期财务处将不再办理退款手续。同时,一卡通管理中心将对相应的校园卡系统内的账户作销户处理。学校统一办理清算和销户手续后,校园卡系统将不再向相应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该批校园卡也不能再次开通使用。

    第三十八条  临时卡或消费卡达到有效期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有效期延长或账户清算及销户手续(持卡人学制延长或延聘应由主管部门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有效期延长手续)。不办理相应手续的,一卡通管理中心将冻结其帐号,3个月后,将对该账户作销户处理。学校对相应的临时卡或消费卡作销户处理后,校园卡系统将不再向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该校园卡也不能再办理清算和再次开通使用。

    第三十九条  对已销户的持卡人,如需重新办理校园卡,其各项收费按新卡申办者处理。

    第四十条  财务处应每日与银行就前一日所有圈存转账业务进行对账。当银行卡系统与校园卡系统账户对账不平时,持卡人应服从学校对持卡人个人账户的调账处理(从银行卡扣款、从校园卡扣款、持卡补缴款、向持卡人补款等)。

 

第五章  应用子系统、商户与对公账户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为有效共享校园卡系统资源,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可向一卡通管理中心提出应用子系统对接的书面申请,经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批准后实施对接。校园一卡通相关的数据接口、程序接口及一卡通专网设备,未经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授权,第三方不得使用。

    第四十二条  应用子系统对接过程中所需的设备及其它费用原则上由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自行承担。有特殊情况的,可与财务处及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另行商议。

    第四十三条  申请设立或撤销商户时,应由该商户的管理部门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立或撤销。各商户在申请设立时应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商户结算。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不提供各单位(商户)消费POS机,需要使用一卡通消费POS机的单位(商户),请自行购买符合学校接入要求的POS机,并及时告知一卡通管理中心。

    第四十五条  各商户应合法经营,维护持卡人利益,不得拒绝师生正常的刷卡消费,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妥善地解决在持卡人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第四十六条  各应用对接系统管理部门及商户应配合一卡通管理中心的统一管理,确保应用对接系统稳定运行、设备完好及网络畅通。如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或商户不能保证一卡通网络的畅通或不能遵守校园卡管理办法等学校或国家的相关规章,一卡通管理中心可依据其对校园卡系统产生的潜在隐患及后果,终止该应用对接系统的对接服务或取消该商户的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  在各应用子系统或商户中,由学校统一提供的设备如发生故障或损坏,在设备保修期内的,属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学校承担。超过保修期的,由保管者或使用者自行承担。属人为因素造成的,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其保管者或使用者自行承担。

    第四十八条  财务处仅与商户的管理部门结算,不与商户直接结算。商户的结算周期一般为每月一次,若有特殊要求,商户的管理部门可自行与财务处双方协商,特殊处理。

    第四十九条  商户结算时,应同时按其所结算的实际消费额的千分之五缴纳管理费(学校经营食堂内部提供餐饮服务的商户除外)。

    第五十条  当因系统原因发生商户重复收费现象时,商户应服从学校对商户结算账户的调账处理(在系统内向持卡人作“商户退款”处理)。

    第五十一条  校园一卡通相关设备的资产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进行相应的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商户在经营过程中不允许脱机消费及取现,如发生脱机消费(系统故障除外)或取现,校方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有权将脱机或取现流水的记录不予记账。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管理员、一卡通管理中心业务人员、学校财务处结算人员等校园卡系统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系统规范开展日常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每日的对账日结,处理异常情况,每日对系统实施例行监控等,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和日常业务的正常开展。一卡通系统运行管理中的各类规范及实施细则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财务处另行拟订并发布施行。

    第五十四条  商户是指由学校相关部门管理,并经申请获准使用校园卡消费系统消费终端、收取校园卡持卡人消费费用、并定期与学校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结算的校内各类经营点。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除。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 财务处        

2017年4月